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要求,从2020年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鸡西市区(鸡冠区、城子河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麻山区)由1160元/月调整为1305元/月。
(二)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由1015元/月调整为1143元/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